根据宁大政[2017]114号《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违章用电、用火或使用违禁电器,通报批评后再次违纪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12月23日,党委学工部、研工部、保卫处、后勤管理处(学生社区服务中心)开展了全校范围内的学生寝室违禁电器专项检查。经检查,发现我院部分寝室存在使用违禁电器。
为严肃校纪校规,更好地对学生开展教育管理工作,拟对4名使用违禁电器的同学给予院内通报批评的处分,现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。名单如下:
任昶安(17级中法人文城规)
胡珊珊(20级中法人文城规)
胡雨欣(18中法服装与服饰设计)
熊乐盈(18中法服装与服饰设计)
宁波大学昂热大学联合学院/地理科学与旅游文化学院学工办
2021年1月8日